滨海要闻
创新金融
行业动态
客户服务
信息交流
金融大事记
金融史综述
金融人物
早期商业银行
地方银行
国家银行
官商合办银行
合资银行
外资银行在天津
银行业协会简史
首 页 ︱ 协会简介 ︱ 协会动态 ︱ 会员动态 ︱ 滨海金融 ︱ 金融法规 ︱ 资格认证 ︱ 工作简报 ︱ 天津金融史
您当前的位置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上海市银行业协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四川银行业协会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200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1号 银丰大厦B座11层
邮编:300204 电话:(022)83280728 83280741 83280745 传真:(022)83320608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50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