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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大清)银行

 

 

(一) 沿革

 

清光绪三十年(1904)春,户部以中国向无国家银行,“国用盈虚,不足资以辅助”,加之正拟改革币制,需有银行为推行之枢纽,奏准设立户部银行。同年三月草拟试办银行章程32条。光绪三十一年,户部银行在北京成立,总行设在西交民巷。当年十月,总行于天津设立分行,地址在北马路。三十四年,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大清银行则例24条,原试办章程随之废除。大清银行天津分行设经理、副理、协理,银行的业务经营完全由经理负责。天津大清银行分行经理:倪恩宏,副理:岳荣堃。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进行清理,经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同意,于1912年1月24日成立中国银行,并于同年设立天津分行。

 

(二) 职能和业务范围

 

户部银行是国家银行,发行银行,是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其营业范围主要是:(1)专作收存出放款项,买卖荒金荒银,汇总划拨公私款项,拆收未满限期票及代人收存紧要物件;(2)凡遇市面银根紧急时,该行可向户部请示,发给库款接济;(3)享有铸造货币、发行纸币及代理部库之特权,凡该行发行之纸币,不论公私出入款项及解缴官库一律通用,同时,该行还负有调节各地金融,统一币值之责。

 

光绪三十四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后,制订《大清银行则例》24条,除重申大清银行享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之权外,还有经理公债及代公家办理各种证券的特权,其业务范围是:(1)短期拆息;(2)各种期票之贴现或卖出;(3)买卖生金银;(4)汇兑划拨公私款项及货物押汇;(5)代为收取司、银行、商界所发票据;(6)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7)放出款项;(8)发行各种票据。

 

同时规定:(1)大清银行除经营上开事项外,不得再营他业;(2)大清银行不得将本行股票作为抵当之物,也不得自行买回;(3)除营业用地基房屋外,不得将不动产买入或承受。(4)不得以行中款项营运他项商工事业。

 

户部银行主要以官金作为存款,向中国官盐及一般商界进行贷款,汇兑业务则只限在其设省分行所在地互相进行。

 

(三) 货币发行

 

奏准试办户部银行章程规定:该行拟印纸币有库平银100两、50两、10两、5两、l两五种。也可发行市面通用成色及百两以上银两等票及其他票据。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之《大清银行则例》规定:大清银行有代理国家发行纸币之权。大清银行天津分行纸币发行数额如表所示:(单位:银两:厘;银圆:元)

 

 

 

光绪三十二年(1906)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光绪三十四年(1908

宣统元年(1909

宣统二年(1910

宣统三年(1911

银两

58878280

160130116

3471942

5085380

13594560

21363250

银元

 

 

58943694

70815620

62778890

55057060

 

   (四)营业情况

 

户部(大清)银行开始阶段业务极不发达,但其获利较厚,后来营业扩充,在各地遍设分行,开支增加,利差逐渐减少,各年的股息:光绪三十二年为二分四厘,三十四年为二分八厘,宣统元年减至一分五厘,二年又减至七厘。大清银行天津分行库存数额如表所示(单位:厘):

 

光绪三十一年(1905

光绪三十二年(1906)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光绪三十四年(1908

宣统元年(1909

宣统二年(1910

宣统三年(1911

171076180

195985420

219393996

560620492

466710480

460348830

19845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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