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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沿革
1933年3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同年4月1日正式成立,设总行于汉口。1935年4月该行奉令改组易名中国农民银行,业务区域扩及全国,总行由汉迁沪。1937年秋总行由沪迁汉,继复迁渝。1940年9月改总行制为总管理处制。1946年5月随国民政府迁南京。
中国农民银行天津分行于1945年12月17日成立并开始营业。地址在第一区罗斯福路(现和平路)19l号。该行于1946年1月接收了北平农工银行天津分行。内设文书、会计、营业、信贷、储蓄、外汇、出纳、土地金融等股。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中国农民银行天津分行被天津市军管会金融接管部接收。
(二)领导人及分支机构
抗战期间,蒋介石兼任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孔祥熙任董事长,叶琢堂任总经理。1941年叶琢堂病故,总经理由—顾翊群继任。抗战胜利后,1945年11月孔祥熙辞职,陈果夫继任董事长,总经理由李叔明担任。
据1947年5月《中国农民银行主管人员同人录》载:天津分行经理许锦绶(印若),副理郭亮才(喆卿)、谷源田、杨性存、陈德闲(一农),代副理张五之,襄理庄元冠、孔宪潭(亚伦)、杨子英。技术专员曹靖华(子壬)。同年12月陈德闲、郭亮才分别调任长沙分行和南昌分行副理,总处专员兼广州分行副理麦宝华为天津分行兼副理。
据1947年2月《中国农民银行分支机构管理系统表》载:天津分行辖石家庄、唐山二办事处及天津中正路、塘沽、昌黎、丰润、沧县、邢台等六分理处,同时还在天津设有小本贷款处。此外在天津六里台至入里台之间还有一合作农场分场,占地300亩。
(二) 职能及业务范围
根据1935年6月《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中国农民银行的营业范围如下:(1)放款于农民组织之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社;(2)放款于农业发展事业;(3)放款于水利备荒事业;(4)经营农业仓库及放款于农业农具之改良事宜;(5)其他与农民经济或农业改良有密切之事项。除以上各项外,其他业务和一般商业银行相同。同时规定中国农民银行不得经营下列事项;(1)收买本银行股票并以本银行股票为担保之放款;(2)收买不动产;(3)以投机之目的而从事于有价证券之买卖。
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之钞券于1936年春奉令与法币同样行使,当年准备发行l亿元,规定以5000万元用于救济农村事业。1941年该行开始兼办土地金融。1942年7月政府实行国家银行专业化,该行发行事务移交中央银行,成为国民政府特许设立之唯一农业金融机构并接收中国、交通、信托三行局的农贷事宜。
(三) 营业规模
1946年,该行普通农业生产贷款分配情况是:天津县l亿元,静海县l亿元,唐山市0.8亿元,滦县l亿元,石门l亿元。农业推广贷款分配情况是:繁殖稻麦良种贷款天津县1.8亿元、唐山市0.5亿元,繁殖果木及防治病虫害贷款昌黎县0.2亿元。
到1947年9月15日,该行活期存款为180余亿元,定期存款为20余亿元,总计1000余户、210亿元。该年1—8月汇出汇款1049亿元,汇入汇款2847亿元。
1948年度,该行贷款额度为:农业生产贷款60亿元,农村副业贷款lo亿元,农业推广贷款50亿元,农田水利贷款40亿元,棉花生产贷款185亿元,加工运销贷款40亿元,渔业贷款15亿元,粮食贷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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