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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沿革
1924年,广州曾有中央银行之组织。1926年12月,中央银行随着北伐军攻占武汉在汉口成立。1927年10月,国民政府制订《中央银行条例》,颁布《中央银行章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并于1928年11月1日在南京正式成立。
在北平、天津中央银行分行成立之前,曾分别设有中央银行兑换所。1929年4月30日,中央银行电令北平兑换所结束,所有未了事宜划归天津兑换所代管。1931年4月10日,中央银行天津分行成立并开业,行址设在英租界中街(抗战胜利后改称中正路,现解放北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李达(宏章)任经理,谈公远任副理。1935年,中央银行厘定一、二、三等分行,天津为一等分行,仍由李达(宏章)任经理,卞肇新(惆成)任副理。1937年“七.七”事变后,天津分行撤退。1945年抗战胜利后,天津分行于11月16日在原址复业,卞席荪(燕侯)任副理,黄襄成(君伟)、李庆云(兆瑞)、乔智千任副理,林其煌任一等专员。1947年,吴葆晋任襄理。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该行被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部接收。
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内部设会计、汇兑、出纳、营业、国库各课,在营口道l0号设收税处。
(二)职能和业务范围
根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由国民政府授予下列特权:(1)发行本位币和辅币之兑换券;(2)经理政府所铸本位币、辅币和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之发行;(3)经理国库;(4)承募内外债,并经理还本付息事宜。
中央银行业务如下;(1)经收存款;(2)收管各银行法定准备金;(3)办理票据交换及各银行之间的划拨结算;(4)国民政府发行、保证之国库券及公债息票之重贴现;(5)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商业汇票及期票之重贴现;(6)买卖国外支付之汇票、支票;(7)买卖国内外殷实银行之即期汇票、支票;(8)买卖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库券;(9)买卖生金银及外国货币;(10)办理国内外汇兑及发行本票;(11)以生金银为抵押之放款;(12)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公债、库券为抵押之放款;(13)政府委办之信托业务。
中央银行业务受下列各款限制:(1)放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不得承受货物为借款之担保晶;(3)不得直接经营各项工商业;(4)不得为第三者担保或为票据之承兑;(5)不得为信用放款或透支;(6)不得为有投资性质之经营。
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宗旨在调剂金融,不作公债买卖及储蓄,只作贷款及贴现等业务,并代理国库收存关税、盐税及发行钞票。
中央银行天津分行正式成立前,便由兑换所办理辅助兑换业务及中央银行各种兑换业务及中央银行各种兑换券的发行业务。1935年根据《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发行本位币兑换券。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负责接收天津各发行银行所发兑换券的现金准备、保证准备、及未及收回的新旧钞票,并继续办理收兑。到1937年11月,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发行总额为32343000元。
(三)营业规模
根据1946年12月31日月计表,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存放款各科目余额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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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款 |
存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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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余 额 |
科 目 |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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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存货押透支 |
446090 |
银行存款准备金 |
4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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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 |
2284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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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
75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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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库存款 |
2005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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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票 |
1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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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446090 |
合 计 |
5465701 |
同业存款余额2284508万元中,按银行、号各占金额为:中国、交通、农民三行及邮政储汇局为891984万元,商业银行(包括外商银行)1212782万元,银号158444万元,同业各户21198万元。该行1946年12月31日月计表损益类各科目余额为(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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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项科目 |
余 额 |
付项科目 |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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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运送费 |
260 |
利息收入 |
246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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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 |
70759 |
手续费收入 |
15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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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经费 |
546 |
汇费 |
150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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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折旧 |
969 |
杂项收入 |
16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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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提存 |
24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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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支出 |
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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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 |
11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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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10222 |
合计 |
529747 |
该行1946年纯益为393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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