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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总处天津分处

 

(一) 沿革

 

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在上海成立联合贴放委员会,对同业及农工商等生产事业融通资金。“八·一三”沪战爆发,四行为应付非常局面,又组织联合办事处于上海,并在各重要都市设立联合分处和贴放分会。嗣后上海失陷,于1937年11月在汉口恢复,并更名为四联总处。1938年,四联总处随国民政府西迁重庆。1948年10月,经立法院议决,行政院公布将四联总处予以撤销。

 

    四联总处天津分处成立于抗战胜利后的1945年11月2日,处址设在滨江道交通银行二楼,其领导成员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分行及中央信托局分局、邮政储汇局分局、中央合作金库河北省分库的领导人组成。1946年1月15日,四联总处天津分处在北平设支处。同年4月2日,四联总处设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所址设在天津中南银行三楼。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四联总处天津分处被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部接收。

 

四联总处天津分处历届领导人

 

任时间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秘书

1945.11

卞喜荪

 

常文熙 王治曾 区绍安 许锦绶   吕莲渠

 

1946.3

卞喜荪

 

戴志骞 李钟楚 许锦绶   吕莲渠

 

1946.7

 

 

免戴志骞 增王君韧

 

1947.5

 

 

增陈长兴

 

1947.7

王君韧

卞喜荪

李钟楚 许锦绶   吕莲渠 陈长兴 钱大章

 

1948.0

 

 

 

 

1948.8

 

 

增李 

王正生

 

(二)职能及业务范围

 

1937年8月《战时中央金融机构之调整》称:中、中、交、农四行联合组织办事处,是为共同研究各行应联合办理之业务。总处迁重庆后,为谋加强组织及增进工作效能,于1939年3月增设政策、业务、考核、事务四组,掌握四行联合业务之筹划、贴放发行之调拨、收兑金银之考核以及运输工程各项事宜之计划。9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之《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规定: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特种业务。财政部授权四联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中、交、农四银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其职权。10月,四联处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组织章程》第三条规定:四联总处职权如下:(1)关于各行局人员之培训考核与调整事项;(2)关于各行局开支审核和预决算之复核事项;(3)关于法币发行之调度与发行准备之审核事项;(4)关于各行局吸收存款、推行储蓄之考核事项;(5)关于各行局投资、放款之审核与查考事项;(6)关于各行局农贷之审核与查考事项;(7)关于各行局汇款之审核事项;(8)关于协助财政部管理一般金融事项。

 

四联总处天津分处是在抗战胜利后接收敌伪金融机构时建立的,对于统一接收敌伪金融机构、统一各项业务政策及业务做法,以及联合贷款等方面行使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1.    统一接收敌伪金融机构和财产   

 

1945年11月6日天津分处根据四联总处的通知精神,对国家行局接收敌伪金融机构进行了分工:(1)朝鲜银行、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伪蒙疆银行及沦陷后新设立之伪省市地方银行由中央银行接收清理:(2)正金银行由中国银行接收清理;(3)住友银行由交通银行接收清理;(4)台湾银行由中国农民银行接收清理;(5)三菱公司、三井洋行、伪中央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伪中央储蓄会由中央信托局接收清理;(6)伪中央邮政储汇局由邮政储金汇业局接收清理;(7)被敌伪劫夺之行局及省银行由原行局接收清理。此外还规定:外商银行如有应接收的由交通银行办理。对于接收清理的政策、会计手续、房屋财产的分配,以及对日伪金融机构人员的待遇等,都经分处议决作了相应的规定。

 

2.    统一存、放款的做法及规模

 

四联天津分处对于国家行局的存款、放款做法做了统一规定,特别是一些大额放款由各行局联合贷放,贷款对象广泛,对天津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

 

1945年12月11日,开滦矿务局以存煤30万吨作抵押,由中、中、交、农和中央信托局联合贷款6亿元,支持其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1946年1月17日,因复-I-:212厂需款紧迫,由敌伪财产处理局担保垫借紧急贷款15亿元。

 

1946年4月23日,由中国、交通两行贷予公茂当等15户,每户500万元,支持当铺业资金周转。

 

1946年11月5日,由中、中、交、农、邮汇五行局借款2亿元,以解决严冬将届储煤急需之资金。

 

1946年12月3日,国立南开大学以“复校伊始,需款孔殷”申请借款2亿元,也由以上五行局各负担4000万元予以支持。

 

1948年7月20日,在天津市银钱业联合准备会拆借基金内,六行局库共计100亿元。

 

该分处1946年和1947年贷款金额列表如下(单位:亿元):

 

项目

合计

1946年度

1947年度

总计

1362

212

1150

工矿贷款

1226

206

1020

合作贷款

5

1

4

农业贷款

3

3

 

农业救济贷款

21

1

20

粮食生产贷款

40

 

40

普通农业贷款

38

1

37

棉花贷款

29

 

29

注:普通农业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运销、水利、农业推广、农林副业、小本贷款。

 

关于贷款的政策、制度以及贷款的使用、公证,各行局贷款比例的分配,分处都做了统一规定。

 

1948年1月根据四联总处的指示,四联分处对全部贷款暂停贷放,同时决定国家行局不得以收益关系擅自任意开放。

 

3.    制定汇兑的原则和做法

 

1946年7月9日,四联分处对押汇提出五项原则:(1)生产运销事业采购民生日用必需物品,运销各地所需周转资金,准向各行局以押汇方式尽量贷助,特别注重出口物品之押汇;(2)各行局办理上项押汇时,押汇折扣应予放宽,押汇期限视运输条件酌予放长,运货凭单及应备文件力求简单;(3)中央银行对各行局办理上项出口货物押汇放款,应尽量给予重贴现和调拨之便,放宽重贴现折扣,减低利率;(4)各行局办理上项押汇业务,额度在5000万以下者可先做后报,超过5000万者应先报后做;(5)各行局承做粮食押汇,应先征得粮食主管机关同意。

 

1947年4月18日,根据四联总处指示,天津试办中央银行对各行局办理国内埠际转押汇。全国共24处试办。

  

1947年5月6日,根据四联总处指示,对公务人员子弟教育费汇款,也比照公司机关服务员瞻家汇款办法开始办理。

 

1948年10月26日,根据当时的形势,四联分处拟定了关于长春各行局汇出应解汇款办法两条:(1)已到电汇解付办法,拟自发电日后两周计算,每周付1000金圆;(2)持有汇款便条借支者,借给汇款总数二分之一,分五次借给,每次最多不得超过1000金圆,以持有难民身份证者为限。

 

4.    制定发行管理办法

 

1945年u月6日,拟定由中、交两行承做法币抵押伪联券借款,每法币1元得押伪联券5元。小额法币无法兑换,也由中、交两行融通,每一军人准以法币1000元兑换伪联券5000元使用。

 

1946年1月8日,实行中、中、交、农四行经铁路运送钞券一律免收运费,铁道部在四行汇款一律免收汇费的相互优惠办法。

 

1947年4月8日,实行中央银行委托三行两局及各省地方银行代兑小额券就地销毁办法。

 

1948年1月20日,实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空运钞券豁免国行证明的规定。

 

统一营业时间和会计出纳等办法  

 

1945年四联分处会议议决:各行局正式复业后,所有营业时间应该一致,定为上午9时,下午2—4时。

 

1946年5月14日,根据柜面付现元位以下无角票找零的情况,议决:付现一律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1946年7月4日,对夏季作息时间规定为上午8—12时,下午l一3时,星期六下午照例休息。

  

1947年5月13日,本着节省人力、物力、简化手续的精神,经议决:普通存款额以1000元为起点,储蓄存款额以l00元为起点,以下之余额不予计息。

 

此外,关于国家行局库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宿舍费补助等问题也都由四联分处议决,各行局统一执行。

 

  附:天津金融管理局

 

经过八年抗战,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通货膨胀日甚一日,物价上涨曾达战前数百万倍,囤积居奇、买卖黄金美钞、经营黑银号等非法行为者越来越多。国民政府有鉴于此,为防止各地金融机关之投机及非法活动,以安定市场起见,于1947年12月2日举行的行政院第3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四大都市设置金融管理局的要案,其组织规程亦经院会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规程》规定金管局的职能为:承财政部之命,办理各地金融机构之检查、监督、检举事项。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检查、监督、检举的内容有八个方面。

 

1947年12月6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委任施奎龄为天津金管局局长,曹振昭为副局长。

 

天津金管局于1948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局址设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三楼,管辖区域暂以平津两地为限。

 

1948年1月3日天津金管局举行记者招待会,由正副局长报告该局的工作方针、职能任务:从消极方面:(1)消灭金钞黑市,限期令各兑换业一律改业,其他商店兼营金钞也在取缔之列。(2)严禁行庄直接购货,助长涨风。(3)对金融市场利率加以管理,限制资金集中各大都市。积极方面:(1)领导金融业务,配合经济建设,设法使市场游资纳入正轨,归入行庄,用以扶植农商厂矿。(2)疏导游资,稳定金融,安定民生,对各行庄、企业之资金状况加以调查,然后予以调整与扶持。 

 

1948年1月10日,天津金管局根据天津市经济会议议决,组织金融小组,由天津市政府、天津警备司令部、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警察局、天津市社会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警备司令部稽查处及天津金管局等机关各指派一名负责人组成,规定每月3日及18日举行例会,处理案件,讨论工作方针。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开始普查天津银行钱庄业务,调查是否因“七·七’’事变而歇业及未办营业登记等情形,检查票据不能抵用的执行情况。

 

1948年1月13日天津金融管理局北平组成立,由中国银行北平分行检查课副主任冯道枢兼任该组主任。天津金融管理局成立后,对天津市存在的金钞黑市买卖、黑银号、金融机构的非法经营以及业务政策、票据清算制度的贯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检查督导工作。

 

1月20日,天津金管局规定:国家各行局库之头寸一律集中存放于中央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金管局成立以后,对金钞黑市、黑银号以及金融机构的非法经营等问题多次开展检查,并从1948年下半年开始逐旬对金融动态进行分析。1948年8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天津银行之最低资本额增为100万元,如若资金不足,限期增足,否则勒令停业、歇业、清理。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以后,该局被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接管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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