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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条例
四、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五、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六、《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发展纲要(2008-2012)》(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着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宗旨,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
第三条 认证制度遵循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认证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认证委员会下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分类设置,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证书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拥有银行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面向银行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在中国境内有效。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国际互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工作规则由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认证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 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 (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要求,讨论以下事项,并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充分代表和覆盖银行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务运行和管理监督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机构和部门代表组成: 监管部门、各类银行业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国内外权威人士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人选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简称认证办公室)提出,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经济、金融、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专家委员会每届至少改选其中四分之一成员。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向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证办公室报请常务委员会免去其专家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更换专家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对专家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专家委员会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问题提出议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有关情况。 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秘密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将撤销其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保留谴责权。 第十八条 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管理和考试出题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向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认证办公室负责与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应当在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提供最新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格考试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考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授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第四条 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每年五月、十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每次考试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具备的银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
第七条 资格考试分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础知识。专业证书的考试内容为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资格考试大纲由认证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九条 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承办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考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银行及金融业机构开除公职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成绩由考试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办公室确认后,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
(一)考试报名时本人隐匿或伪造资格认证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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