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根据《天津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资格认证考试等服务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协会会费收入即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协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会员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
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协会按照各会员单位资产规模划分为四级会费标准。
(一)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不含)以下的缴费标准为5万元;
(二)资产规模在100亿元至300亿元(不含)的缴费标准10万元;
(三)资产规模在300亿元至1000亿元(不含)的缴费为20万元;
(四)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的缴费标准为30万元。
第六条协会每年根据不同类型会员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第七条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八条本办法及其变更、修订,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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