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协会 协会动态 清廉金融文化 普惠金融 会员风采 会员服务 公众金融 银团贷款 培训专区 防范非法集资 津惠通
 
 
关于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津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天津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以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二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政治把关。协会设党委的,由协会党委把关;未设协会党委的,由上级党委把关。政治把关应在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之前完成。未经政治把关或政治把关未通过的重大事项,不得履行后续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成立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消费者与会员单位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在津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单位其他人员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自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自律惩戒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事项;

  (七)审议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职责中第一、四、七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候选人。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候选人。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任免协会秘书长;

  (九)任免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审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专职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若干名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向会员大会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副会长时,专职副会长职权由理事会决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一名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任命,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四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六章 诚信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5日第十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电话:(022)58835165 传真:(022)58835185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津ICP备19009831号-1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电话:(022)8365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