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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问答(二)
2021-11-16 12:04  来源: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一、联合授信委员应履行哪些职能?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二)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三)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

  (四)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五)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时,联合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

  二、联合授信委员会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企业关联关系、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企业通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渠道进行的融资、企业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约事件、重大处罚等。

  联合授信委员会可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由牵头行初步梳理并建立企业集团关系树。牵头行会同成员行利用工商登记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做进一步的校验并最终确定。若企业上报变动信息,成员行应及时通报牵头行,牵头行汇总后再及时反馈各成员行及当地银行业协会。

  对于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共享的信息,成员银行应当按照不低于本行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保密标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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