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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辖内依法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天津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的具体领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以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二条 本会“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组织政治把关。政治把关应在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之前完成,未经政治把关或政治把关未通过的重大事项,不得履行后续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监督、调研、咨询、评估、培训。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天津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九)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天津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天津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十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十四)正确引导涉及银行业的社会舆论,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十五)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十六)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十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组织服务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十九)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全市性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在津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在津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四)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同意吸收入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与会员共同签订的行规、行约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代表同时为理事的,理事一并调整;该单位代表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预决算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七)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二)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选举和罢免本会秘书长;

(十)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一)审定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5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会长1名、副会长(专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会费收取、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社会组织公告平台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内部矛盾应通过内部民主程序协商化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暂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按照本会“三重一大”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根据不同审批权限报理事会或相应审批主体审批。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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