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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物尽职调查的合规提示
2024-01-15 10:42  来源: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各会员单位:

  近日司法部门判决执行案例信息显示,某银行在贷款业务尽职调查时,未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案涉房屋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被抵押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权之前已被购房人实际使用数年,法院判决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停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为保护会员单位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各会员单位: 

  一是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依法审查。 

  二是要严格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对于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有关主体资格文件、资产负债表、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状况进行实质审查。借款人、担保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建议实地核实房产的经营使用状况,避免抵押物瑕疵造成商业银行权益受损。 

  三是完善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进一步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措施,尽可能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切实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水平,保障稳健运行。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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